滦平县财政局关于新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1-12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czj/1614223809743

新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问:为什么要出台新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答:近年来,罚没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主要是国家机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财政制度改革等相关改革对罚没收入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其次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复杂,执法活动明显增加,罚没物品数量和品种也明显增多,罚没物品处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各项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罚没财物管理的实践,财政部制定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当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问:新的《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四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宽了罚没财物管理适用主体范围。在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罚没财物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没收的违法违纪所得纳入罚没财物管理范围,实现了执法主体全覆盖。二是细化了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的保管制度。要求执法机关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分类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清查盘存制度,并对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四是增加了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具体规定。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3.问:新的《办法》对罚没财物处置方式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解决当前罚没物品处置难、滞压时间长的问题,根据罚没物品属性和实际工作需要,丰富了罚没物品处置方式,共有七种处置方式:一是先行处置。主要针对容易损毁、变质、保管困难,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等,可以依法先行处置;二是移交主管部门处置。如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如武器、弹药、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三是赠送公益性事业。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四是定向转卖。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五是销毁处置。对淫秽、反动物品,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六是其他处置。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七是公开拍卖。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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