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1-05-13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jj/1621581822450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依据内容下达日期作出机关
1中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该单位建设的“金色阳光住宅小区张木沟项目”存在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国务院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国务院第714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第七十三条及《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筑市场类)》规定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个人罚款:人民币18000元2021年5月10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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