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滦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滦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23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县级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632382459275
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现将《滦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滦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
《滦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县各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滦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外)。《滦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应在根据《滦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滦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及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梳理确定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县“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现将我县的《滦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滦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附件:1.《滦平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滦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附件1:
滦平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月9 日主席令公布,1958 年1 月9 日 起 施 行) 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的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号) 第二条 | 户口 登记、 户口迁入地 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5 | 枪支管理人员政审表 | 申请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证,对枪支管理人员的政审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6号)第三条 | 省公安厅 | 居(村)委会、派出所、所在县(市、区) 公安局治安部门 | |||
6 | 涉爆从业人员政审表 |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审批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六条 | 省公安厅 | 居(村)委会、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 | ||||
7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05号) 第十三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8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 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项第6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澳门高等院校 | |||
9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 2015年6月14日修改)第七条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
10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1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
1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3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6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所在内地学校 | |||
17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8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 《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 市、县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9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二级以上医院 | |||
20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2015年12月17日) 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21 |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 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 由保卫部门审核, 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 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22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年4 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12号,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 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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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 院 令 第 412号,2004 年 7 月 1日起 施 行) 第 112 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 年第60 号令) 第六条 | 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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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令 第 406 号, 2019年3 月2 日修订) 第 八 条、第 九条 | 县 级交通 运 输部 门、 行政审 批 部门 | 公安交管部门 | ||||
25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 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26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正式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 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只审批学前教育 | |||
27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 部 发 〔2019〕84 号) 第 三 十 七 条、 第三十八条 | 人力 资 源社会 保 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28 | 用于申请工伤认定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人资格)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第十七条 | 省、 市 人力资 源 和社会 保 障部门 |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29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市、 县 人力资 源 社会保 障 部门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 道 办 事处) | |||
30 |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 会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 义 勇 为 条 例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省、 市 人力资 源 社会保 障 部门 |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委会 | ||||
31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 婚 证、居 民 户 口簿、 《出生医 学 证 明 》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 金 申 领(工 伤 保 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3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 明(告 知 承 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 金申领(工 伤 保 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3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 金申领(工 伤 保 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民政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34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令 第 8 号) 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35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 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 规 程 的 通 知》(人 社 部 发 〔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36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37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
38 | 保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六条 |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39 | 身体条件证明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第139 号 令) 第 十八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 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 |||
4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 办理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1 | 健康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 海事管理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2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3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4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 局, TSG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审批局),考试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5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 2月6日修改) 第 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省卫生健康委、市、县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46 |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令2017第15号)第十条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村(居) 委会 | |||
47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48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 (国务院令第517 号) 第七条 | 市、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9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 ||
50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 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 交以下材料: (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 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51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 号,2019 年 4月23日修改) 第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52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0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53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54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 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 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 第三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55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卫生健康局 | 村(居)委会 | ||
56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试行)》(冀 人口发〔2015〕13号)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57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冀人口发〔2008〕16号 ) 第一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58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村(居)委会 | |||
59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29日修正) 第十九条 |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 、村(居)委会 | |||
60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 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 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 (试 行) 的 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15 号 ) 第八条 |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委会, 学校、工作单位 | |||
61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省、市、县教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62 | 医疗诊断证明 (初中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 ||
63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4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二十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5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 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6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 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 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7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 1 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十二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68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名管理部门 | ||
69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第十四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70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 等不能 证 明的)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 百 零 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第十一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 安 派 出所、民 政 部门等 | ||
71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 百 零 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6 号,2019 年 3月24日修订) 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 第 63 号, 2016年1 月1 日公布实 施) 第 二 十 七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公安 机 关、法 院、医 机 构 、 村(居)委会 | ||
72 |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6 号,2019 年 3月24日修订)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 第 63 号, 2016年1 月1 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73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 童 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74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 证 明, 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75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76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77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 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78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 年民政部第14 号 令发布,2019 年3 月2 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79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九十八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80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 年民政部第14 号 令发布,2019 年3 月2 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1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 年民政部第14 号 令发布,2019 年3 月2 日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2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 年民政部第14 号 令发布,2019 年3 月2 日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3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 制隔离戒 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民规〔2019〕4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 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 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县级民政部门 | 监狱、戒 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 |||
84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 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军地联合办理 | |||
85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行)第十二条 |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6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民发〔2015〕230 号)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7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六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88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89 | 申请人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制度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 省司法厅 | 原工作单位或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 | |||
90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七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91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9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登记时提交的健康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 第 60 号,2017 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3 |
中考 “ 四侨” 考 生 证明 |
中考照顾10分 |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等三部门关于“四侨考生” 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 (冀 政侨字 〔2016〕1号) 四、归 侨 学 生、归侨子女、华 侨 在 本省的子女考生身份, 由设区市政府侨办或省 直 管 县 (市 ) 政府 侨 办 认 定; 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考 生 身份, 由 设区市政府侨办或省直管 县 (市) 政 府侨办报省政府侨办认定。 |
教育部门 |
政府侨办部门 | |||
94 | 个人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 号令,2015 年 2月26日修改) 第四条、第十六条 | 县应急管理部门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5 | 资金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 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 县行政部门、宗事务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9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7 | 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98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2020年改为告知承诺施行 | |||
9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00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省、市、县教育部门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公安派出所 | ||||
101 |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 取水许可延续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税〔2016〕55 号 ) 第十四条《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 省水利厅 | 税务机关 | |||
102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50号令) 第十三条 | 省民政厅,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03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04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05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06 | 人事档案在本省的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 师 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 〔1997〕042号),办理开业登记时 必须要求发起人提交人事档案已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单位的证明。另外, 虽不是发起人,但担任专职律师的人员, 也必须将人事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或指定的单位 | 省司法厅 |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申请人所在院校 | 通过档案存放证明的内 容核查其档案内是否有开除公职记录 | ||
107 | 未授警衔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 (分所)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 |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司复〔1998〕009号) 各类警察院校中纳入人民警察序列, 被授予警衔, 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 均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院校 | |||
108 | 申请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6月4日公布)第五条 |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发布)第六条 | 市侨办或行政审批部门 | 驻外使领馆 | ||
109 | 亲属关系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410 号) 第五条 |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发布)第七条 | 市侨办或行政审批局 | 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
110 | 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第37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 27 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通信管理部门 | |||
111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 4 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12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113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16 年11月7 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114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8 月26 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 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监理单位、银行 | |||
115 |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交警部门 |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 经历; 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 ||
116 |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 企业注册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 |||
117 |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 业 国 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92 号 ) 规 定,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 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 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行政 审批局或市场监管局 | 企业债权银行 | |||
118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119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场监管局 (或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20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 号) 第九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121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 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第二条 | 省市场监管局,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附件:2
滦平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月9 日主席令公布,1958 年1 月9 日 起 施 行) 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的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号) 第二条 | 户口 登记、 户口迁入地 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 院 令 第 412号,2004 年 7 月 1日起 施 行) 第 112 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 年第60 号令) 第六条 | 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 局, TSG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审批局),考试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令 第 406 号, 2019年3 月2 日修订) 第 八 条、第 九条 | 县级交通 运输部 门、行政审 批 部门 | 公安交管部门 | ||||
5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令 第 8 号) 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6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的 证 明(告 知 承 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 金申领(工 伤 保 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7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 部 发 〔2019〕84 号) 第 三 十 七 条、 第三十八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8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令 第 8 号) 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9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 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 规 程 的 通 知》(人 社 部 发 〔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10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 ||
12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13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行)第十二条 |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4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六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1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16 | 申请人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制度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 省司法厅 | 原工作单位或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 | |||
17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七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18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9 | 单位出具的同意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省司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20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2020年改为告知承诺施行 | |||
2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2 |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 取水许可延续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税〔2016〕55 号 ) 第十四条《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 省水利厅 | 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