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12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zfb/1638149931673

《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0年4月我县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制定了《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各乡镇试行中反馈的问题和国家、省、市新文件精神,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改情况

(一)将《原办法》名称修改为《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原办法》共七章十八条,修改后的《新办法》共九章二十四条。

(三)将《原办法》中未包含的中兴路街道办事处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及农宅纳入《新办法》管理,《新办法》中所有涉及乡镇的表述均修改为乡镇、街道。

(四)将翻建和改扩建住宅纳入《新办法》管理。

(五)将“农村宅基地转让”进行细化,单独设立一章。

(六)按照行政职权下放要求,将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职责删除,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职责新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新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

(八)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实施,原《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废除。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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