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12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zfb/1638149931673
《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0年4月我县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制定了《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各乡镇试行中反馈的问题和国家、省、市新文件精神,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改情况
(一)将《原办法》名称修改为《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原办法》共七章十八条,修改后的《新办法》共九章二十四条。
(三)将《原办法》中未包含的中兴路街道办事处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及农宅纳入《新办法》管理,《新办法》中所有涉及乡镇的表述均修改为乡镇、街道。
(四)将翻建和改扩建住宅纳入《新办法》管理。
(五)将“农村宅基地转让”进行细化,单独设立一章。
(六)按照行政职权下放要求,将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职责删除,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职责新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新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
(八)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实施,原《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