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1-02-19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640074000857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全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级权限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事项的行政审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入标准,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9.负责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交办问题整改。积极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规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体系。

12.统一负责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5.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市际县际间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县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办公地址

滦平县北山新区行政办公区15号。

三、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四、联系方式

0314-8585533

负责人姓名:马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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