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国家省市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04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58/2014-00436

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国家省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2014]90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承市政办[2014]91号)要求,我县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共涉及我县109项,其中衔接省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项,接收省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项,接收市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04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对国家、省公布取消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继续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对于接收的项目,要积极主动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搞好对接,同时做好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部门取消、接收的事项在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予以增减,及时通过县电视台、政府信息网站、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同时将新接收项目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 "厅内受理、厅内办结、厅内发证" 。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对承接上级主管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三、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规定及时组织修改,使部门审批权责与省政府决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和不认真进行衔接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件:1.滦平县衔接河北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滦平县衔接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1401873387080_2014年第二次滦平县衔接国家省市审批项目(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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