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项目目录公示

发布时间: 2014-06-18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财政财务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961987/2014-00120

滦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公安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缴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冀财综[2002]3号、计价格[2001]1979号  
环保 2、排污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冀价经费[2008]36号  
国土局 3、矿产资源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第111号令,  
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51号(财综[2012]97号文免征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采矿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财综[2012]97号文免征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土地复垦费 缴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7、土地闲置费 缴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8、土地登记费 缴地方国库 国地(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冀价涉费[1993]18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冀土[1992]24号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停收
9、征地管理费 缴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  
10、耕地开垦费 缴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 1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缴地方国库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经费字[2008]17号,冀财综[2009]15号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停收
1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计[1997]175号  
水利 13、水资源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冀财综[2009]5号,冀财综[2010]147号  
14、河道采砂管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冀财综[2009]67号,冀价行费[2009]29号  
1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缴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冀财综[1996]95号,冀财综字[1996]94号,冀政办[2009]5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9号,省政府令103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收
16、水土流失防治费 缴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综[2014]15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收
17、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缴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综[2014]15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收
农业 18、国内植物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冀农植保字[1993]第4号  
19、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冀价行费[2004]7号,冀价行费[2011]35号,财预[2008]78号,财预[2003]2353号  
20、农机监理费(含 "九二" 式拖拉机牌证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卫生 21、卫生监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  
人防办 2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冀价行费字[2000]44号,冀价行费[2006]40号  
法院 23、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第481号,冀价行费[2007]39号  
林业 24、森林植物检疫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  
25、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财综[2011]9号  
26、林权勘测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十一 发改局(物价) 27、价格鉴定及咨询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字[2000]6号  
十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8、劳动能力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字[[1998]58号,冀价行费字[2006]20号,冀财综[2006]35号  
十三 交通运输 29、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冀交公路[1998]48号  
备注:按冀财综[2014]15号文件,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基金)后,原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收费予以取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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