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鑫港大街续建项目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06-23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58/2014-00462

  为进一步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提升滦平县城建设品位,改善县城环境面貌,完善县城路网结构,县政府决定对鑫港大街续建项目内房屋实施整体征收改造。
  一征收范围东至福源城西侧外墙皮,西至柳宗林、刘剑楼房东侧外墙皮,南至华兴路,北至中兴路。(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时间:2014616--2014915
  三、征收部门:滦平县城镇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述征收区域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论证,依法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面积已经确定。
  六、其他事项:
  1、实施鑫港大街续建项目房屋征收是为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属公益事业,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优惠和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或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平县人民政府         

2014616日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