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4-23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县级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682316276427

关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水防【2022】91号)和《承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承防指【2022】1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滦平县实际,就划定滦平县域内6处水文站、水位站(1处基本水文站、2处专用水文站、3处专用水位站)的水文监测河段和设施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基本水文站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120m处为边界;专用水文水位站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200m处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水文生产业务用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观测道路、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结合文件要求,以保障正常开展水文监测工作为界。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滦平县域内6处水文站、水位站一览表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滦平县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划分公告pdf.pdf

附件-滦平县域内6处水文站、水位站一览表(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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