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3-11-20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jj/1700448734185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依据内容下达日期作出机关
1承德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冀通·观山一品项目一期工程”主要道路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存在工程建设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574,基准编号C060211501)的规定。单位罚款:10000.00元                   2023年11月16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河北井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井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滦平凯旭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303,基准编号C060501201)的规定.单位罚款:20000.00元                   个人罚款: 1700.00元2023年11月15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滦平凯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滦平凯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滦平凯旭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图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三条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6,基准编号G010105604)的规定。单位罚款:250000.00元                   个人罚款: 16250.00元2023年11月15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滦平凯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滦平凯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滦平凯旭房屋建筑工程”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8,基准编号G010105606)的规定单位罚款:250000.00元                   个人罚款: 16250.00元2023年11月15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处罚决定.jpg

07处罚决定2.jpg

08处罚决定.jpg

08-1处罚决定.jpg

08-1处罚决定2.jpg

09处罚决定.jpg

09处罚决定2.jpg

09-1处罚决定.jpg

09-1处罚决定2.jpg

10处罚决定.jpg

10处罚决定2.jpg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