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6-06 发布机构:统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检查标准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tjj/1749177432096
序号 |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 |
3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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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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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
6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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