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29       发布机构:土储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79921593/2013-00009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将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及其他列入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土地储备开发的决策机构,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人社、交通、审计、环保、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土地储备开发坚持 "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 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或通过招标方式由土地储备中心和有良好商业信誉及经济实力的开发企业联合承担。储备开发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

四、凡列入土地储备开发计划范围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擅自处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五、土地储备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土地储备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水保、林业等;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 

  (三)实施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五)其他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六、土地储备开发的实施  

   (一)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前,县土地储备委员会组织国土、发改、住建、人社、林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开发成本预算、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经批准后实施。

  (二) 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开发的,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土地储备中心和开发企业联合进行土地储备开发的,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协助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开发的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相关工作和相关手续,并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

    七、土地储备开发成本与收益分配

  (一)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 

   1、组织勘测定界、地上物调查评估、施工设计等前期费用。 

2、征地、拆迁补偿及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前涉及的相关税费。

  3、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费、围墙施工费、地下管网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

4、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土地开发费用。

5、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招标、工程监理等费用。

6、储备土地管理费(按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4%提取),主要包括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及储备土地日常现场看护、巡查、管理等费用。

7、财务费、不可预见费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二)土地储备开发收益分配

1、经土地储备开发后供应的土地,土地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后,县财政对土地储备中心上报的成本收益文件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将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和收益返还土地储备中心。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土地一级开发协议,向开发企业返还成本和收益分成。

2、土地储备开发出让后,政府纯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建立土地储备开发基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配套费用。

    八、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和收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九、本办法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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